动物福利与伦理
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动物福利与伦理

实验动物伦理与福利

时间:2020-12-16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

《完美的和谐》一书的作者罗杰.卡莱斯说:“我们欠缺的不是科技,也不是空间,我们真正欠缺的,是对动物的关心和怜悯”。

一、何为动物福利

  动物福利通常被定义为一种康乐状态,在此状态下,动物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而痛苦被减至最小。这是人们基于动物的实际需要作出的考虑,也是基于人应该关心动物生命的伦理要求作出的判断。

  通常,人们认为,其福利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的动物应该包括几大类与人类关系极为密切的动物,比如家畜、伴侣动物(包括宠物)、圈禁动物(受人类影响的野生动物,如动物园动物等)、役用动物、用于体育等娱乐的动物、实验动物,等等。这些动物的生活品质取决于人们对牠们的态度和照顾程度。因而,动物福利对于这些动物来说是关乎生命需要和苦乐健康的事情。

  动物与人一样具有感觉能力,能够感受到生之喜乐和死之恐惧。动物跟我们不一样的是,牠们无法用复杂的人类语言与我们沟通。正是因為這一點,使得我们对其他动物拥有某种责任。当然,这里主要谈的是,我们对于那些其生存状况与人类活动直接相关的动物(由人饲养、控制以及受到人的影响的动物)拥有直接义务;我们必须关心和照顾牠们的生活,满足其基本需要。

二、目的何在

  众所周知,善待实验动物有利于实验结果的准确性,且认为这是动物福利的唯一目的所在。其实,动物福利最应被关注的领域在家养动物,动物福利的改善将有利于提高猪和鸡等饲养业的生产效益和肉品质量。比如,仅以动物运输为例,研究表明,动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类强刺激会对动物特别是对那些不习惯与人接触的动物造成极大的伤害,外界的胁迫因素也会增加动物在运输中传染病的易感性,而保持运输前动物圈舍良好的卫生条件则可以减少动物运输中传染病的交叉感染。选择最合适动物的运输方式可以减少胁迫刺激,缩短运输路程则明显有利于动物的健康。这些无疑都不仅有利于动物的基本利益,也有利于提高效益和满足人对肉品安全的追求。动物福利的推广和相关立法的制定将有利于中国动物产品和肉品卫生质量的提高。在动物养育、运输和屠宰各个环节注意动物福利不仅会使中国出口肉类增加,同时也将使得我国消费者从改善动物福利状况中获益。这些好处当然是不容否定的。

       但是,如果把动物福利仅仅理解为一套对人有益处的标准和措施,一种仅仅为了人的好处而设立的制度,我们对动物福利的理解恐怕就是狭隘的,要真正实现动物福利也是很困难的。换句话说,我们必须从伦理学的角度去认识动物福利问题

三、动物福利与我们对动物的道德责任

  尽管有一些人认为,动物福利是一门不带感情色彩的科学;对动物福利的研究以及动物福利标准的设立都必须建立在科学方法的基础上,而不是只凭感觉或直觉。这样才会带来动物福利的真正改善,而不是想象的改善。但是,实际上,如果没有伦理上的考虑,动物福利这一门学科就不可能建立,更不可能获得突飞猛进的进展。1995年,最早设立动物福利课程的爱丁堡大学为执业兽医师开设动物福利学、伦理学和法学等研究生课程。这表明在关系到动物的行业里,仅仅开设动物福利技术课程远远不够,还要有基于同情的伦理学支持。

       关涉到某些动物使用和动物福利的话题,多半都需要通过社会的伦理讨论才能获得理性认知。特别是在实用伦理学领域里,人类与动物的利益相互冲突时,比如集约化畜牧业、动物实验、基因工程等等问题,都需要根据伦理学和合理的现实需要加以考虑。这可以促进对人与动物关系的理解和对相关伦理原则的理解。这些讨论及其结果也将对动物所受待遇产生深远的影响。伦理学是关于道德以及人与人关系的古老学问。现在,人与自然、人与动物的关系都被纳入到伦理学研究的范畴,因而出现环境伦理、生命伦理和动物伦理等学科。在判定动物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和判断动物应当被如何使用的问题上,毫无疑问,伦理学思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与动物的关系以及人对动物的道德责任,正是动物伦理所关心的问题。人与动物之间这样一种生命上的联系,这样一种感同身受的同情和道德想象力,令人意识到自己对于动物的道德责任,并且产生对于动物福利的深切关注。

四、动物福利立法

  现代社会中人与动物关系的变化,要求人们作出新的回应。系统的动物福利立法的出现就是这种回应的一个部分。从世界上第一部反虐待动物法案于1822年在英国产生到今天,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制定了法律来保障动物的基本福利,禁止虐待和无故伤害动物。最近,德国国会还通过了一项宪法决议,来保障动物作为生命存在的权利。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把动物权利写进宪法决议的国家。可以说,这是人与动物关系史上划时代的大事件。这些法律成果都直接源于一百多年来人类在道德、伦理方面的思考和进步,表达的是人对其他物种和生命的善意。

  在有的国家和地区,动物福利法是一部综合的法律,像一些亚洲国家就是这样。而在有些国家,动物福立法是一系列法律,包括禁止虐待动物法案、保护动物法案和各种行业法规条例等,比如牲畜管理法,动物运输法、实验动物法案等等。

  欧美大部分国家在19世纪就基本完成了防止虐待动物法的立法。20世纪,是动物福利法立法活跃的时期,二战以后,这些国家又根据社会变化和需求,陆续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和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比如,瑞典就在原有动物保护法律的基础上,于1997年制定了强制执行的“牲畜权利法”。这部旨在改善动物福利的法律规定,不能用过于拥挤和窄小的笼舍养鸡,在夏季必须把牛放出去吃草,猪舍要有稻草以便猪只休息。这些规定都是针对机械化密集养殖导致的严重贬损动物生命的情况而设立的。

  在国内法之外,还有一些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这些公约对各缔约国也有相当大的约束作用。比如1976年通过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年制定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后者规定“各缔约国应保证屠房的建造设计和设备及其操作符合本公约的规定,使动物免受不必要的刺激和痛苦”。缔约各国的法规必须与国际公约相配。这也对欧洲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有相当大的促进。一般来说,欧美发达国家较早开始注重动物福利立法,并能够因应时代变化,在法律上作相应的调整。

       东方国家的情况各不相同。本来,东方各国都有自己深厚的文化传统,调节社会生活也各有自己的一套律法和习惯。在对待动物的事情上,更是借由习惯或者宗教文化传统来节制和处理。但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文化资源逐渐丧失了影响力,甚至被毁弃遗忘,而普遍采用了西方现代法律体系来管理社会、约束人群。这是社会成本最小的现代管理方式。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亚洲各国的法制现代化程度差别较大,这种情形直接影响到动物福利立法。大体上说,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等国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在上个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而在同一时期,中国大陆虽然也确立了依法治国的目标,但在这方面却一直处于相当滞后的状态。

五、推行动物福利在中国的意义

  在传统社会,人们饲养家畜的数量有限,动物多以散养或者半散养方式放养,长途运输动物的情况较为少见,屠宰也不是批量进行的,因而较少产生大规模虐待动物的情况。甚至,在中国乡下,人畜共居的情况相当普遍,人与家养动物有比较亲密的关系。但是,随着人口在近几十年的急剧增加和机械化大规模饲养业的兴起,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现在,中国的肉食动物饲养业正在以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的速度发展。保守的估计,中国全年生猪出栏量已达6亿头。根据中国肉品协会公布的数字,2003年我国肉类产量已达6932万吨,肉品品种达300多种,其中猪肉4518万吨,牛肉630万吨,羊肉357万吨,禽肉1312万吨。我国肉类生产占全世界总产量的27%,居世界第一,其中猪肉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47%,同样位居世界第一,牛肉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9%,居世界第三位,羊肉占世界总产量的26%,也位居世界第一,禽肉占世界总产量的17%,居世界第二位。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肉类生产大国。但在这个过程中,作为食物被批量生产出来的各类动物的生存状态却急剧恶化了,饲养者与家养动物的关系也逐渐疏远。随着农场动物变为“大宗商品”和“产肉机”,忽视动物生命需要和基本利益、甚至虐待动物的行为也大大增加了。

       近年,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IFAW)在中国、韩国和越南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向人们提问他们对待动物的观点。三个国家的至少90%被提问的公众都认为“我们对尽可能减少动物的苦难付有道德的责任”。更能说明问题的还有,大家都希望立法来保护动物:77%的中国人和韩国人以及90%的越南公众都认为“法律应该规定,动物遭受的苦难应该尽可能减少”。一些研究者认为,三个国家的被访者在调查中表现出的对动物保护的道德责任感和英国民众没有多大的不同。这说明,在这些国家,为动物立法的民意和时机已经成熟。按照伦理原则关心动物福利已经成为这些国家符合国民要求的趋势。

  总之,动物保护法律将促进社会的道德觉醒,改变忽视动物基本利益的状态,同时也会促进社会文明,创造稳定协调的和谐社会。我们期待一个既考虑动物福利同时也考虑社会合理要求的理性时代的到来。

 

上一篇:没有信息
010-89763888